主要职责: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