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能:主管全区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向自治区主席提出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直接审计相关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按规定对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与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级市审计机关。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